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自7月1日起,電子發票退折讓作業將正式納入罰則規範,凡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如與買方合意辦理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等交易情形,應由「賣方」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簡稱折讓單),並於規定期限內透過網路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進行存證,否則恐將面臨罰鍰。

財政部為強化電子發票資訊的完整性,並考量多數賣方業者具備電子作業能力,於今年起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明訂電子發票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折讓單應由賣方負責開立並完成上傳,買方不再需主動配合傳送資料,藉以明確責任歸屬並簡化程序。

考量部分營業人尚須時間調整內部開票系統與帳務作業,財政部設有六個月輔導期,自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期間內如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或上傳折讓單,可暫時免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規定的處罰。然而,輔導期一旦屆滿,罰則即全面生效。

 

新聞來源:轉貼自《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