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重複開立發票號碼
若中獎要自賠溢付獎金
營業人若重複開立或列印相同字軌號碼的電子發票,導致發票開獎時發生同一號碼有兩人以上同時中獎,中獎人可領取中獎獎金,但溢付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
營業人務必慎選加值服務中心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的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以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因此營業人一定要慎選加值服務中心。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假設A商號店員不慎重於同一天複開出兩張同一字軌號碼的發票給兩位消費者,當場店員並未發現,未能及時收回作廢重開,倘若該期統一發票開獎,正好該字軌號碼中獎,這時取得這張發票的兩位消費者,皆可領取中獎獎金,而重複兌獎所溢付的獎金需由A商號予以賠付。
同一字軌重複開立者,除自賠溢付獎金外,還將受罰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除了應支付溢付的獎金外,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若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發現問題,並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但書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標準。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